学校官网 收藏本站

党纪法规

首页  -  党纪法规  -  校内  -  正文

华中科技大学纪检监察组织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20-10-06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师生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师生合法权益,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和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纪委和校内二级纪检组织。

第三条 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必须坚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提出检举控告:

(一)学校所辖的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的行为;

(二)学校各级行政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聘任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和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进行处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师生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学校纪委内部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岗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应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同时应对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第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应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配合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应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邮寄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反映、当面反映等方式向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提出检举控告。学校纪委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布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举报电话及接访地点等信息。二级纪检组织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接收检举控告的方式,畅通检举控告渠道。

对校内外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或领导批示的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学校纪委按规定予以接收。

上级巡视机构、学校党委巡察部门等单位移送的检举控告或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申诉、批评建议等类型的信访举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和报告:

(一)学校纪委主要受理反映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师生以及学校党委职能部门、二级党组织、二级纪检组织等涉嫌违规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也可直接受理和处置二级纪检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检举控告;

(二)学校二级纪委主要受理二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师生以及同级党组织的职能部门、下级党组织、下级纪检组织等涉嫌违规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二级纪委的,由二级党组织受理检举控告;

(三)学校二级纪检组织收到检举控告后,按照《华中科技大学二级纪检组织向校纪委报告信访举报情况工作办法(试行)》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报告工作;

(四)其他不属于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管辖范围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检举控告工作,工作人员在收到检举控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筛选甄别、信息校正、编号录入和分流转办等工作。

第十二条 若检举控告人留有电子邮箱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十三条 对反映的以下事项,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可以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第十四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通过来信方式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纪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反映。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办理

第十五条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根据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置。

第十六条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学校纪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若收到属于学校纪委受理的检举控告,二级纪检组织应径送校纪委。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不得超越受理权限,将相关检举控告违规录入本级受理列表,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擅自打印、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

第十七条 对属于二级纪检组织受理的检举控告,学校纪委可采取转办、交办等方式将检举控告转送、交送至二级纪检组织,并督促及时有效调查处置。

第十八条 对检举控告的紧急突发情况或检举控告内容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且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当按照即收即办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快速处理。

第十九条 经调查严重违规违纪、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应按规定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

第二十条 对调查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合规、手续完备的检举控告,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视为办结。对办结的检举控告应尽快完成卷宗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检举控告的定期统计上报工作。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汇总分析,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以及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部门、单位、领域开展专题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较多且问题频发的部门、单位,学校纪委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职尽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应当追责问责。

第四章  检查督办

第二十三条 被学校纪委以转办、交办方式转送、交送检举控告的二级纪检组织,应认真开展调查处置工作,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检举控告,并向学校纪委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特殊情况也应在1个月内办结。若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学校纪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二级纪检组织对拟上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学校纪委。

第二十五条 对转办或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组织不力、调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二级纪检组织对学校纪委转办、交办的检举控告,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结果,拖延推诿、袒护、说情,致使问题得不到及时、严肃查处,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组织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责任。

第五章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并记录反馈情况。

第二十九条 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第六章  诬告陷害与错告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诬告陷害,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征得被检举控告人同意,可以采取书面、当面、会议及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

第三十三条 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七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要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应当严守工作纪律,落实保密要求,对检举控告人信息、检举控告内容、领导批示内容及调查处置结果等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严禁将检举控告人信息及检举控告内容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第三十五条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