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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履行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4-09-18    作者:     浏览次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校各单位: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 2010 16 号)、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 2014 5 号)相关规定,我校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党委管理的非中共党员中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履行报告制度,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严格执行《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2 .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需事先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所办事项、所办事项与本人的关系、举办地点、邀请参加人员的范围及规模、有关廉洁承诺等。报告一式二份,必须由本人签字。
3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校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向学校纪委书面报告。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机关部处领导班子成员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
4 .各二级单位、校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全体党员和教职工的教育,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校纪委报告。
5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上级规定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查实的违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 2014 5 号)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 9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