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实行中层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党〔2011〕61号
全校各单位: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充分讨论、多方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6月18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现将《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实行中层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实行中层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中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履职,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各单位各机构职能和干部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中层干部,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条 对干部实行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1.制定或做出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2.超越权限擅自决策或对属"三重一大"的事项不按规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的;
3.在职责范围内因决策失误发生事故、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5.不执行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不公开、不请示、不报告,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二)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学校工作部署和重要任务顺利推进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交付工作任务,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级和学校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学校、二级单位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的;
3.作风懒散,办事拖沓,不求进取,敷衍推诿,不承担责任,工作无成效的;
4.对涉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三)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在各种事故、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监督不力,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它不稳定情况的;
3.误报、漏报、瞒报、虚报、迟报重要事项、突发事件、校园安全事故或其它重要情况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所辖单位或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应强烈的;
2.对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监管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指示、授意、袒护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4.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规定使用公款旅游、吃喝、铺张浪费的;
5.在干部任免、人事调配、招生考试、基建采购、评先评优等事项中违反程序、违规操作谋取个人私利或把关不严,造成失误失察的;
6.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个人品德行为不端,尚未构成违纪违法,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校党委认定应当问责的。
第六条 本部门、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校党〔2009〕28号),追究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领导干部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领导干部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
第九条 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拒绝纠正过错的;
(五)两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节。
第十条 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校党委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 对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校纪委、监察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牵头组织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校党委常委会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校党委组织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牵头组织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校党委常委会提出问责建议;
(三)校党委常委会根据校纪委、监察处或组织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校党委常委会作出问责决定后,分别由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党委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对问责线索的调查,受理单位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校党委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校党委常委会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话,做好相关工作。问责决定一般应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对干部进行问责,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中层干部问责决定书》(见附件)。决定书由牵头调查的部门草拟,要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决定书应送达被问责的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华中科技大学中层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材料后,校党委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的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中层以下干部的问责,由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精神进行,必要时校纪委、监察处或组织部也可依法法规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华中科技大学中层干部问责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