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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从严管理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1-12-06    作者: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从严管理干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党〔2011〕60号


 全校各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办发〔200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充分讨论、多方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6月18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现将《华中科技大学从严管理干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华中科技大学从严管理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执行力,保证第三次党代会各项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推进落实,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办发〔2009〕35号)和我校第三次党代会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干部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严管理干部应该坚持如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正面教育、事前监督、预防为主的原则;
    (三)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及时发现、认真纠正、严肃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党委管理的校机关各部处、院系、直属附属单位、群团组织的处级干部及其他参照管理的干部。重点加强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各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习、培训和教育引导

    第四条 推动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狠抓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处要将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部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干部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和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坚持用党纪条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严格规范干部的言行。通过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党性分析会、思想恳谈会,使干部敢于并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形成讲党性、重原则、顾大局、干事业的良好风气。
    第五条 推进干部学习的制度化、常态化。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学考评制度、调研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务虚研讨制度、学习成果交流制度,在干部中形成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风气,帮助干部增强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提高服务学科、服务师生、处理突发事件等能力。党委宣传部要通过组织专题报告、理论宣讲团、理论研讨会、印发学习简报等方式加强学习的指导。
    第六条 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的培训机制。党委组织部每年制定干部培训计划,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学习、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在线学习与考察学习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能力素质的全面提升。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处要坚持对干部开展革命传统教育、校史校风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等活动,引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完善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和服务师生制度。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处要建立领导干部基层单位联系点、干部与困难师生结对帮扶、干部接访走访、专题调研、现场办公等制度,促进机关和领导干部工作重心下移,促进干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
    第八条 严格执行干部谈心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制度。
    (一)任职和廉政谈话。对提拔或调整的干部,由校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对其进行任职谈话,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作为重要谈话内容,如实反馈考察结果、提出工作建议;在其任职后1月以内由校纪委组织对其进行廉政专题谈话,签订廉政承诺书。
    (二)日常谈话。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年要坚持与下一级党政正职谈话;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与分管或所联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要经常和中层干部谈心谈话。
    (三)函询。校纪委、党委组织部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或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对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必要时可进行函询,要求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诫勉谈话。当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认定为基本称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偏低,组织上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或学术道德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开展批评教育,促使其尽快整改。
    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具体组织,按照校党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规定。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处要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健全内部决策和监督制度,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坚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检查指导,推动二级单位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对于领导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策,自行其是,或不按工作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或干部调整意见。
    第十条 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处要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要求,召开好一年一次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应列席会议。为了提高会议质量,会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干部要深入交心谈心;会上要突出主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找准突出问题、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做好会议情况通报,抓好整改落实。
    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和联系院(系)制度的安排,有计划地参加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组织部要列席二级单位民主生活会,及时全面了解班子及成员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按照上级纪委关于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处应及时向校党委及相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1.干部严重违反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重要决策和部署的;
    2.干部发生失踪、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等问题的;
    3.干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影响稳定的重要情况、突发事件或网络涉稳事件的;
    5.其他涉及中层干部的重要情况。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的要求,中层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校党委组织部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的有关事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共8项);干部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共6项)。
    (三)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处应结合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换届考察,督促领导干部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进行检查和报告。
    严格执行上述报告制度。对迟报、漏报、误报的,要严肃批评;对瞒报、谎报,以及在重要情况报告处理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纪律要求,加强干部外出管理。
    (一)建立健全干部离校请销假制度。
    1.请假事由。因公、因私离开学校在国内出差、出席会议、治病、探亲、旅游、进修学习以及婚、丧、产假等事由,方可请假。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正副职一般不得同时请假。
因公(私)出国(境)请假和审批按出国(境)审批办法执行。
    2.时限及请销假方式。
    请假在7天及以内的,以口头方式请假;在7天以上的,应以书面方式请假,得到领导批准方可离岗。超过2月不到6个月的,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由组织部报常委会审批。假满返校后,应在2天内以口头方式向领导销假。
    由于出国境访问或学习进修单次离岗超过6个月(不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的,一般应免去其所任职务。
    3.审批权限。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的请假,7天及以内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审批,7天以上的由校党委书记审批;副书记的请假,7天及以内的由本单位书记审批,7天以上的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机关部处及群团主要负责人的请假,7天及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由校长审批;其他副职的请假,7天及以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7天以上的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请假,7天及以内的由分管或所联系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由校长审批;其他副职的请假,7天及以内的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7天以上的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二)规范干部因公(私)出国(境)管理。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提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进行任务审批、由组织部进行政治审查。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必须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按程序审批。加强出国(境)证照管理,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必须交国际交流处保管,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必须交党委组织部保管。
    (三)严格教育和惩处。对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出现两次的进行诫勉谈话,对经提醒仍不予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对私携证照不及时上交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的,因公出国(境)擅自变更线路、延长期限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负有财产物资、经费收支管理责任的中层干部,坚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可进行届中和任期审计。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财务处定期召开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等问题,责成被审计单位健全完善内控机制,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干部兼职及兼职取酬行为。根据教育部党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教党〔2010〕14号)规定,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报校党委审核批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取酬。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中层领导班子一个任期为4年。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两届的,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交流或退出领导岗位。健全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原则上应按时退出领导岗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常委会研究决定可适当延长任职或退休时间。
    (二)坚持做好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积极加强机关与基层、党务与行政、机关部门、院(系)之间的干部交流,积极推荐干部到校外任职。对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定期进行轮岗交流。
    (三)严格做好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宣布干部职务任免决定后,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整体工作、资产、经费、人事、文档等。
    第十六条 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力度。发挥校纪委、监察处、校党委组织部的职能,加强党风廉政巡视。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健全干部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一)强化党内监督。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落实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校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坚持提任中层正职干部前,党委组织部应书面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坚持在干部考察中,组织部书面征求学校纪检部门意见。
    (二)加强班子内部监督。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好班长职责,加强对副职的监督,班子成员间也要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和帮助。
    (三)加强群众监督。党委组织负责做好考察预告、民主测评、考察谈话、任前公示等工作,发挥教代会民主评议监督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完善干部监督机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和举报调查工作。
    (四)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切实发挥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校办、维稳办、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国际交流处等部门的整体监督合力。

                           第四章 考核、问责和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发挥考核对干部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一)加强平时考核和日常监管。加大对干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考核,注重观察和分析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
    (二)加强专项考核。注意在应对重大事件、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以及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和识别干部。
    (三)加强年度考核。完善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办法,围绕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完善以院系干部群众代表为评价主体的职能部门和直属附属单位年度考核办法。
    (四)注意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考察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及时客观地向主管领导和干部本人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加大对不胜任和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力度。
    (一)对具备一定领导能力、但不具备担任正职领导素质的,改任副职职务;
    (二)对不具备担任领导职务素质的,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对担任现职经验、能力不够的、但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安排离职培训或调整到适合其锻炼成长的岗位;
    (四)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改任专业技术部门领导职务或从事其熟悉的专业技术工作;
    (五)在干部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2/3,在听取其分管领导、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及教职工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六)在干部考核测评中,对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3,在听取其分管领导、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及教职工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对其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干部严肃问责。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制定我校中层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干部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失误,给国家和学校利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工作懒惰、业绩平庸、作风懒散等行为,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根据管理权限提出建议,对中层干部实行问责。问责情形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健全决策督办工作机制,提高干部执行力。对相关单位和干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重大决定不力,办事效率不高、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解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各项要求。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抓干部管理是本职,不抓干部管理是失职,抓不好干部管理是不称职的观念,将干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贯穿于班子建设和单位发展的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要建立干部队伍状况定期分析制度,定期向校党委汇报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状况。要对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形成准确判断,向党委提出对不胜任现职、不称职干部的组织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要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定期向纪委汇报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状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处要增强干部监督、管理、培养的意识,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教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应强化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识,做到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搞通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不讲条件,对违反党的原则的人和事不留情面,对工作不力和作风不正的干部不姑息迁就,对出了问题的干部不包庇袒护。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干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要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干部提名、推荐、决策、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逐级建立从严管理干部责任制。将干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纳入班子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用人失察、失误,疏于管理监督,班子成员或分管人员连续多次违纪违规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商校纪委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